当前位置:首页 > 学会最新通知
中国会计学会关于修改《中国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Oct 30, 2026     浏览次数:9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2026年10月25日中国会计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国会计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分支机构是会计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会计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会计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活动。未经会计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会计学会名义组织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三)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由会计学会秘书处征求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征得同意后提交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通过后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发布设立公告;(四)分支机构在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五)分支机构在成立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人员构成名单及简历等原始材料提交会计学会秘书处备案。会计学会秘书处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计学会秘书处可直接向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注(撤)销该分支机构的申请:(一)存在严重违纪违法和政治倾向问题;(二)拒不服从会计学会管理,违反《章程》或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且造成严重后果;(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四)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五)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六)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撤)销或因工作需要有必要注(撤)销的其他情形。会计学会秘书处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分支机构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办事岗位或者部门。”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由会计学会负责人推荐,经会计学会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提交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一般由会计学会理事或者会计学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会计学会从严控制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为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同行公认的学术水平或工作经验;(三)热心学术事业,有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能力组织分支机构活动;(四)为会计学会会员。”

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遵守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社会组织兼职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履行报批备案义务。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同时担任超过2个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职务,不得利用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牟利。”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分会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是分支机构成员,一般由个人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分支机构研究后,提交会计学会秘书处审核。分支机构应当吸收一定数量的实务界人士。”

十、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分支机构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同行认可的学术成果或实践经验;(三)热心学术事业,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分支机构活动;(四)为会计学会会员。”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社会组织兼职相关规定,按要求履行报批备案义务。分支机构成员不得同时加入超过2个会计学会分支机构,不得利用分支机构成员身份牟利。”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分支机构届中增加成员,经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提交会计学会秘书处审核。”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分支机构成员有自愿退出分支机构的权利。对自愿退出和视同自动退出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通告全体成员,并提交会计学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正式离任。”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会计学会秘书处应及时向分支机构反馈审核备案情况,以适当形式公布分支机构成员名单,做好信息更新。”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会认可。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出会计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会计学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会计学会实行分支机构年度检查与工作考评制度。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会计学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支撑材料。会计学会制定考核办法,对分支机构工作进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分支机构进行奖惩、优化合并等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积极服务会计学会整体工作的分支机构和个人,通过适当形式给予表彰。”

十七、对下列条款作文字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项中的“执行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修改为“执行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第三项中的“根据理事会发展规划”修改为“根据会计学会理事会发展规划”;(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提请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定通过后”修改为“提请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三)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经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执行”修改为“经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四)将第三十二条中的“以书面形式报会计学会秘书处”修改为“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五)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及时报会计学会秘书处备案”修改为“及时提交会计学会秘书处备案”;(六)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会计学会秘书处”修改为“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会计学会秘书处”,“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会计学会秘书处”修改为“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会计学会秘书处”;(七)将第三十六条中的“联络员协助学会秘书处做好分支机构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和督促评价等工作”修改为“联络员协助会计学会秘书处做好分支机构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等工作”;(八)将第四十条中的“报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修改为“报会计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本决定自2026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中国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我要评论



(只有会员才能参与评论,如果您已是会员请 登录 后评论)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1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