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时讯
财政部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会计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Jan 14, 2013     浏览次数:299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具体明确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五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2013111




我要评论



(只有会员才能参与评论,如果您已是会员请 登录 后评论)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1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