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报告主体的界定对我国企业确定财务报告的空间范围(包括合并报表范围)等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你单位对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
报告主体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和中文译稿可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www.casc.gov.cn)或者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译稿仅供参考,与英文不一致处请以原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文中所提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最好能有案例支持。
感谢贵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赵劼 徐华新
电话: 010-68552538;010-68553014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100820
传真: 010-6855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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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征求意见稿)》(中文译稿)
2.《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征求意见稿)》(英文原稿)
财政部会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