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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关于具有权益特征金融工具准则的最新动向
发布时间:May 10, 2010     浏览次数:351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财政部会计司

具有权益特征金融工具准则项目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开展的项目之一。近年来,随着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及其交易的日趋复杂,如何分辨一项金融工具是负债还是权益工具一直是会计实务的难题之一。IASB1995年以来,就发布了区分负债和权益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32),随后经过多次修订。FASB2007年发布了关于具有权益特征金融工具的讨论稿,提出了三种区分方法:基本所有权、所有权结算和期望结果的重估。2008年,IASB为实现与美国准则的趋同,决定与FASB共同制定具有权益特征金融工具准则。双方在该项目上推进顺利,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一、分类方法

  IASBFASB认为,权益工具的基本特征是:(1)金融工具是主体资本结构的基础;(2)或者该金融工具持有者面临与所有者一样的减值变动风险并且最终导致该持有者成为主体的所有者。双方在2010年1月的联合会议上决定不采用任何讨论过的新方法,而是继续采用现行IAS32模式,分别就资产结算和权益结算的金融工具提出分类原则,并对其进行合理修订。

  二、资产结算的金融工具

  如果金融工具发行方基于以下任一原因而被要求以现金或其他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可确认为权益工具:
    1.发行方选择分配其所有资产,或由于某一事件(例如破产)而被要求分配其所有资产。

  2.发行方选择支付股利或返售股份。

  3.当某个所有者退出主体时,金融工具的条款要求,或者允许持有人或发行人要求,进行赎回,以使现有的股东、合伙人或其他参与者维持对主体的控制。

  4.为与发行人从事交易活动,持有人必须拥有该金融工具。

  当持有人不再与发行人从事交易活动时,该金融工具的条款要求,或者允许持有人或发行人要求,进行赎回。

  三、权益结算的金融工具

  以主体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简单而言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自身权益工具作为支付的对价或者“货币”以清偿负债;二是发行权益工具取得资金。前者应确认为负债,后者应确认为权益。IAS32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固定换固定”,即必须是固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但如果以下任一条件满足,主体应将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1.金融工具要求主体以特定价款发行特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或衍生工具。

  2.金融工具是以资产结算确认为权益的股份,并要求转换成:(1)在特定日期或其他特定事件发生时,转换成特定数量其他类别的以资产结算并确认为权益的股份;(2)可确认为自身权益的强制性赎回或可返售工具。  

  四、拆分为负债和权益成分的权益工具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要求,(1)一项支付,并且该支付不符合将其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条件(负债成分),(2)该项支付后存在一项权益工具(权益成分),那么发行方应将该金融工具拆分成负债和权益。

  五、其他

  如果事件发生或情况发生改变,使得某项金融工具不再满足其分类条件,发行方应在事件发生或情况改变时,依据新的情况对该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在合并报表中应将子公司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继续分类为权益,除非在合并报表的环境下该金融工具的特征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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