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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或有负债或将澄清
发布时间:Feb 3, 2010     浏览次数:3801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2010年第一份征求意见草案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就开宗明义地阐明要寻找排除或有价值计量不确定性的良策。据悉,该征求意见稿的截止日期为2010412

IASB通过提出公布与计量或有价值相关的法律处置、企业员工退休与关闭以及其他主要资产等事项的最新指导意见来开启新一年的工作。这份进入征求意见环节的最新指导意见旨在代替被IASB称为计量要求“语焉不详”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的相关指导意见。

IASB20091231公布的这份征求意见草案目前看来是一份针对2005年第一份有关IAS37修正案征求意见草案的再版,同时,该草案尽最大的努力以求达到“以新换旧”的效果。预计20102月,一份有关最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工作提案也将有望与公众见面。

IASB称,IAS37的“语焉不详”给投资人比较财务报表制造了不小的困难。例如,该准则指导公司通过使用清偿债务最佳估计数来计量一笔或有负责。然而,IASB指出,该术语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最有可能发生的结果是所有可能结果的加权平均,或者是可能结果范围内的最大或最小的数值。

IASB指出,IAS37另一个不确定性是,它没有明确公司在负债计量中应该包括的成本。结果,一些公司在计算中仅包括直接成本,而其他因素也在增值成本中产生一定的影响,仍然会增加间接成本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此外,公司也使用能够偿付给承包商顺利履行合同的费用。

IASB这份最新指导意见草案就是要扫除IAS37中出现的歧义。例如,该指导意见要求取消“最佳估计数”这一概念。同时,该指导意见要求公司基于其在报告期间结束时以解除债务合理付费数额来计量其或有负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可以估算需要履行合同所需资源的现值的同时,考虑预期的资源外流、金钱的时间价值以及或将最终不同于该估算的实际外流的风险。

IASB指出,一旦需要满足一项义务的资源外流无法确定的时候,公司需要计算其预期值——可能出现后果范围的外流概率加权平均数。这样的计算其实并不复杂。如果一个公司有义务为解决法律纠纷而付现的话,那么预期费用应该基于预期的付现加上相关成本,例如法律费用。如遇工厂倒闭,该指导意见则鼓励公司站在服务提供者的角度进行估算,得出的未来费用数值或将比对公司的内部估算更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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