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界要闻
IASB研讨套期会计 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发布时间:Mar 18, 2011     浏览次数:4411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全面反映风险管理活动  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套期会计中国圆桌会议综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响应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加快了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步伐。2010129日,理事会发布了《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在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过程中,理事会重视听取中国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准则修订的意见,继20106月份在北京召开金融工具项目圆桌会之后, 理事会于2011223日和25日分别在上海和北京召开套期会计圆桌会议,就征求意见稿与我国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听取中国相关方面对于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圆桌会议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会)和理事会用来直接听取准则制定机构以外的利益相关方对特定问题意见的工作程序,一般在美、欧、亚大各地区的重要国家或全球性金融中心城市举行。在我国举办的本轮套期会计圆桌会议主要面向我国监管机构、开展套期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来自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司、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以及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近60名代表参加了北京圆桌会议;财政部会计司、上海市财政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以及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五矿等非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50余名代表参加了上海圆桌会议。
   两场圆桌会议由会计司应唯副司长主持,理事会山田辰己理事和张为国理事以及套期会计项目组高级经理参加。财政部会计司杨敏司长出席北京圆桌会议并发表讲话,杨司长肯定了理事会为应对金融危机加快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尤其是金融工具准则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对理事会重视听取中国意见表示感谢。
   对此次理事会就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专程来我国听取意见杨司长要求,各相关单位一是要积极参与,踊跃发言,充分讨论,抓住机会向理事会反映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意见建议。二是要抓紧准备,在会后向理事会提供高质量的书面反馈意见。她指出,目前正值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关键阶段,理事会近期准备出台的准则比较密集,是对我国利益相关方参与国际准则制定能力的考验,请各单位将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工作提高到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上来认识,认真做好对国际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工作。三是要拓展思路,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中,结合相关监管规定,思考如何把套期会计用好。
   各与会单位代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问题与理事会代表进行了深入沟通和讨论。与会代表总体上赞同理事会关于套期会计的修改方向,同时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支持修订套期会计目标,反映主体风险管理活动的财务影响
   在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 39)中,对套期会计目标没有明确表述,许多套期会计规定以规则为基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整体的原则导向不一致。为此,理事会在征求意见稿中首先明确了套期会计的目标,即反映主体采用金融工具对由特定风险引起的可能影响损益的敞口进行管理的风险管理活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后续的会计处理如套期有效性评价等,都侧重以企业的风险管理为出发点。
   多数与会代表支持理事会对套期会计目标的定位,认为这一目标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增强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理解。部分与会代表认为,随着其他综合收益对报表使用者越来越重要,套期会计的目标也应扩展到涵盖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风险管理活动。
   针对风险管理,部分与会代表表达了对我国企业风险管理现状的担忧,认为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已有一定的进步,但大多数企业尤其是非金融企业,还是缺乏这方面经验,对套期会计准则的解读和应用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不一致,建议在准则中利用示例来更清楚地解释原则,并辅之以一些防止误用和滥用的限制。
   二、降低套期会计的应用门槛和复杂性,推动套期会计的应用
   IAS 39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严格要求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的量化规定,如80%125%的有效性要求,严重限制了企业对套期会计的应用。在征求意见稿中,理事会强化了准则的原则导向,在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有效性评价等方面均放宽了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使采用金融工具从事套期业务的企业能更多运用套期会计。参加圆桌会议的代表普通赞同理事会放宽套期会计的运用条件。
   (一)套期工具
   在征求意见稿中,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项目包括: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非衍生金融负债);
   2. 外汇风险套期中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 套期工具整体名义金额的一定比例;
   4. 衍生工具或其名义金额的一定比例和非衍生工具或其名义金额的一定比例的任意组合。
   IAS 39相比,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主要是扩大了对非衍生金融资产和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的规定。在IAS 39下,只有在外汇风险套期中,非衍生金融资产和非衍生金融负债才能作为套期工具,而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这一限制。与会代表大多支持这一变化。
   (二)被套期项目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项是其他敞口组合的汇总敞口以及衍生工具,在风险成分可以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的前提下,由一项特定风险和某些风险(例如风险成分)引起的现金流或公允价值的变动、一个项目名义金额的某一层次均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对于包含提前偿还选择权的合同,如果该选择权的公允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动的影响,该合同中的层次成分不应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与会代表认为征求意见稿关于被套期项目的这些规定与主体的风险管理活动实践是一致的,能够使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符合套期会计修订的目标。同时建议理事会对名义金额的某一层次进行更清晰的解释,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理事会应提供更多的指引来进行规范, 以保证不同主体应用的一致性。还有部分代表对征求意见稿实施指南中的风险成分的现金流量不能高于金融工具整体现金流量表示了不同看法,认为某些商品的定价,是以某标准等级商品的价格作为基础价格下浮一定水平得出的,对于这种情况,实施指南中的规定会限制此类套期业务应用套期会计。
   (三)套期有效性评价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变化是,在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取消了套期有效性80%125%的量化标准,代之以如下两个条件,增强了准则的原则导向:
   1. 符合套期有效性评估的目标;并且
   2. 预期能够实现的非偶然抵消。
   与会代表普通支持取消套期有效性的量化标准,认为这个量化标准是导致套期会计难以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取消量化标准将极大消除现有规定对经济上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适用套期会计的限制。但同时对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两个新标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在评价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时,预期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相等,这就是所谓的无偏。部分代表不赞成以此来确定套期比率的要求,因为在实践中有些主体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往往不会做到无偏无偏的要求会导致套期会计不能完全反映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其次,无偏的要求必然导致需要频繁重新平衡,增加不必要的会计复杂程度。此外还有代表建议理事会进一步明确非偶然抵销概念以及如何运用。部分与会代表在支持取消量化标准的同时,建议理事会就有效性评价提供更多指引,以帮助企业能够更好地将准则的原则规定转化为具体的会计实务。
   (四)权益工具投资
   在扩大套期会计应用范围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仍然要求套期会计不应适用于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与会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部分与会代表认为,套期会计的目标在于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企业管理层在风险管理过程中,通常是从业务角度而不是从是否影响损益的角度考虑,有些企业存在出于管理汇率风险目的的外币战略投资,有可能会出现采用金融工具对这类战略投资涉及的汇率风险进行管理的情况,也可能会对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建议将套期会计扩展到对综合收益表有影响的项目。
   三、结合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进行套期会计的重新平衡和终止
   在套期会计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时,与IAS 39相比,征求意见稿有收有放,允许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重新平衡套期关系,同时禁止主体在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不变的情况下,主动终止仍然满足套期有效性目标的套期关系。
   (一)套期会计的重新平衡
   IAS 39下,当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目标时,主体应当终止套期会计,再加上前面所提到的80%125%量化有效性标准,往往导致主体频繁终止套期会计,严重影响了企业应用套期会计的积极性。尤其是风险管理目标不变、仅由于套期比率不再满足80%125%的要求而终止套期会计的情况,与主体的风险管理活动不符。针对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引入了套期会计重新平衡的方法,要求在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目标,主体应重新平衡套期关系。如果主体预期一项套期关系未来可能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目标,也可以提前重新平衡套期关系。
关于重新平衡,多数与会代表认为这是一个新的概念,建议理事会对重新平衡进行解释和说明。部分与会代表认为不应将套期的有效性评价目标作为运用套期会计的标准之一,并担心主体过于频繁地进行重新平衡,建议不将重新平衡作为一个强制要求,而是由企业根据其风险管理的策略自主决定。
   (二)套期会计的终止
   IAS 39相比,征求意见稿禁止主体自动终止仍然满足条件的套期关系。征求意见稿要求仅当套期关系(或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不再满足适用标准,并已无法进行重新平衡时,主体才应终止套期会计;对于仍然满足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并继续满足套期有效性评价目标的套期关系,则不允许主体自动终止。
与会代表基本同意征求意见稿中终止套期会计的条件。但部分与会代表不赞成取消现行IAS 39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终止套期会计的规定。他们认为,出于一致性的考虑,如果采用套期会计原本是主体的自由选择,那么终止套期会计也应该是主体自主的选择。
   四、强化套期会计列报,更好地反映主体的风险管理活动
   与现行IAS 3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有关套期会计的列示和信息披露。
   (一)套期会计的列示
   在财务报表列示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
   1. 一组影响利润表不同行项目的风险状况相互抵消的项目的套期,计入损益的套期工具的所有利得或损失,应当与由被套期项目所导致的那些项目分别列示。
   2.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采用总额法列示,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同时无效套期部分的收益和损失应该结转到损益中。
   大部分与会代表不赞成将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变动计量同其自身常规的后续计量分开列示,认为虽然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建议能增强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与其成本之间的直观联系,但会使资产负债表过于复杂。因此,他们建议理事会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主要资产和负债类别增加行项目,汇总列示当期被套期项目的套期损益总额。
很多与会代表不赞成公允价值套期的总额法列示,认为这种两步法只会增加财务报表编制者的工作而不会带来任何效益,建议采用一步法直接计入损益,同时在附注中披露。
   (二)套期会计的披露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套期会计披露的信息有:
   1. 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及该策略如何用来管理风险;
   2. 主体的套期活动如何影响其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3. 套期会计对主体的财务状况表、综合收益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
   与会代表基本赞同征求意见稿关于套期会计披露的要求,认为这些信息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套期交易产生信息的理解。但部分与会代表认为对于报表使用者的需求来说,征求意见稿要求的披露内容有些过于详细与复杂,如果涉及敏感的商业信息建议以组合形式披露;并根据套期类别和风险类型,对名义金额及与套期工具相关的重要条款进行汇总披露。
   此外,关于大家普遍关心的宏观套期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尚未涉及,与会代表认为宏观套期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经常采取的一种方式,套期会计能否包含宏观套期对很多金融机构决定是否采用套期会计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理事会在进一步修订中考虑宏观套期。理事会的专家预计宏观套期的征求意见稿将会在今年6月底推出。
   五、监管部门意见
   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的代表从监管的角度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管部门的与会代表大多支持简化套期会计的规定,降低套期会计运用的门槛,使企业能够在风险管理业务中尤其是金融创新业务中应用套期会计,使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信息,建议理事会密切关注各国强化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期货部代表在发言中指出,套期会计应增强适用性,不能制约期货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表明确指出,去年48日股指期货推出以后,迫切需要我部根据国际准则最新发展,出台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实务。部分监管部门代表建议理事会应该提高套期会计规则的可操作性,保证套期会计运用的客观性。
   总体而言,与会代表支持理事会对套期会计的全面修订以及为套期会计所设定的目标,明确了套期会计的目标,扩大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套期会计处理,降低了套期会计的门槛,使套期会计的应用前景更加广阔,有利于企业将套期会计与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同时也对企业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国家,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还不尽完善,而且大多缺少实施套期会计的经验,建议理事会在颁布准则的同时,提供详细的实施指南及充足的案例,帮助企业提高对套期会计的认识和实务水平,将准则原则化的规定转换为企业的具体业务处理。
   圆桌会议讨论结束后,应唯副司长进行了总结,她赞赏各位专家为会议讨论做出的精心准备和精彩发言,肯定了理事会为简化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所做的努力,支持将套期会计的目标设定为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由于套期会计是一种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其目标与其他会计准则并不完全一致,建议理事会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念框架的角度考虑套期会计,降低其特殊规定对会计整体目标的影响。对于套期会计信息披露,建议理事会能够从财务报告整体角度对包括套期会计在内的金融工具的披露信息进行梳理,使之更加系统化。此外,应司长还建议理事会更多地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应用套期会计的问题。

   根据圆桌会议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会计司下一步将与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组织国内相关单位及时反馈套期会计意见,推动理事会提供更多适用于新兴经济体的指南;综合考虑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监管标准的变化,系统研究国际金融工具会计改进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和应对方案,为加强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规范套期保值及相关金融业务的处理提供支持。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2011318日)

 




我要评论



(只有会员才能参与评论,如果您已是会员请 登录 后评论)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1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