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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财政系统学习贯彻国办56号文件精神快报第九期
发布时间:Feb 3, 2010     浏览次数:319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规范收费 构建良性竞争环境

 

127,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规范文件,是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收费办法》的发布,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有效遏制注册会计师行业低价竞争、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以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作为首要目标

《收费办法》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 作为宗旨放在了首要位置。制定《收费办法》的首要诉求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规范来确保服务质量,让价格能够支撑一定的服务标准,进而对公众利益提供保护。《收费办法》各项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宗旨。

 

二、突出最低限价导向

《收费办法》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分两类管理,对强制性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一定的非市场性,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去解决一切问题,仅靠市场不能形成合理价格并维持正常质量,政府应当进行适度干预,特别是要实行最低限价。这种价格干预,完全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垄断行业出于自身利益制定统一限价有着本质区别。

 

三、强调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

招投标是当前会计师事务所低价竞争表现最为明显的领域。因为招投标方式的报价信息更为透明,价格竞争更为直接。大多数招标结果都十分明显是由报价最低者中标。《收费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无论参与什么形式的竞争,其审计收费都必须遵循政府指导价规定,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

 

四、强化对恶性低价竞争的惩处

《收费办法》专门列举了“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违法情形,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收费,使实际收费标准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这将为查处恶性低价竞争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收费办法》规定职责

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地区之间差异大,《收费办法》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涉及的重大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收费办法》统一原则基础上自行制定。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行动,把握主动,全面细致地开展有关工作,提出适应本地区行业发展状况的收费标准方案,并且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与本地物价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以物价部门为主。此次《收费办法》的顺利发布,主要依托两部门的通力配合,这为地方物价与财政部门的合作起到了很好示范作用。财政部门要积极与物价部门沟通,建立良性互动工作机制。特别在收费标准制定的前期基础工作中,要主动邀请物价部门参与,将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果要及时向物价部门通报,力争尽早发布本地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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