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结合我国大量小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客观需求,财政部会计司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以下特点:
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要求小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为满足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方面,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正面向社会各地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