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自
章联生认为,会计法对会计监督职能的界定与现实相冲突。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会计人员代表政府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做法逐步暴露出许多矛盾:会计人员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利益从属于所在单位,无法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人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出现的诸如被打击报复等实际问题,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缺乏有效保障措施,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从现实看,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事实上已名存实亡。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应将会计人员原来承担的监督职责重新定位于控制职责,即会计人员除进行会计核算外,应当以单位经营管理目标为依据,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内部控制。
众所周知,会计信息失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会计法虽然在总则第三条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出立法宗旨加以规定,但缺乏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含义的法律界定。会计法应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出必要的法律界定。章联生说。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