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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发三文券商创新再获强支撑
发布时间:Nov 27, 2012     浏览次数:3485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国证监会日前连发三项规定,分别是《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上述三个规定,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三项规定旨在放宽自营投资范围,降低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调低净资本计算多项扣减比例。

券商自营投资品种范围

一增两扩

根据《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证券公司设立具备自营业务的子公司,将审批单位从“证监会”下放至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决定》新增“第五条”,明确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中,增加了“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和“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同时,“清单”还将原《规定》中的“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5种)”改为“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将“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改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说明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放宽。

此外,《决定》还将原《规定》中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中的“限于”改成了“可以”。

降低券商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标准

与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扩大相适应,证监会时隔7个月之后,年内第二次调整券商风险资本准备比例。

根据《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的安排,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之前的30%降至20%,并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决定》明确,将券商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4%3%2%2%降低到2%2%1%1%。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改为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此外,《决定》还将ABCD类证券公司按照基准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降至0.3倍、0.4倍、1倍、2倍;而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从目前基准比例的0.4倍降低到基准比例的0.2倍。

调低净资本计算

多项扣减比例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证监会同时了发布《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方面,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扣减比例由此前的10%降为5%,而一般上市股票的扣减比例由15%降为10%。同时,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的扣减比例由2%降为1%,而货币市场资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在计算净资本时不再扣减。

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方面,融出资金的扣减比例由5%降低为2%

(来源:证券日报  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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