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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财政系统学习贯彻国办56号文件精神快报第二期
发布时间:Jan 22, 2010     浏览次数:272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115,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071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由大到强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是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构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暂行办法》共826条。根据国办56号文件提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统一”的要求,《暂行办法》将促进总所与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现实质性统一作为突破口,取得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安排上的一系列创新。

在人员管理一体化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标准等,并在全所范围内有效执行;分所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

财务管理一体化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与集中控制;分所收入、费用应当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核算,收益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

业务管理一体化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承接和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制度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所承接业务的性质、类别和特点,在全所范围内合理配置符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力资源,确保分所人力资源能够承接相应的业务。

技术标准一体化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分所必须实行与总所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总所应当统一委派质量控制负责人和主审人员、轮换复核人员、亲自审定高风险业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管理制度和授权制度,业务报告印章管理制度和授权制度应当与业务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相适应,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

信息管理一体化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需要,不断提高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水平,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分所执业质量和管理状况的实时监控。

上述规定,大大增强了《暂行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必将有效地促进总所与分所之间的一体化管理,全面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在苦练内功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分所的行政监管。对不符合相关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分所要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要按《暂行办法》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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