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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同业复核制度简介
发布时间:Nov 17, 2009     浏览次数:573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在美国,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另一个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PCAOB主要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AICPA则主要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非公众公司业务部分的监管,AICPA对事务所的检查主要是通过同业复核制度进行。
 
一、   美国同业复核制度的发展
 
AICPA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律监管的核心就是建立同业复核制度。同业复核是事务所之间的互查,主要形式为一家事务所查另一家事务所的业务,由被复核事务所付费。同业复核关注的重点是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是否符合AICPA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对同业复核发现的问题和缺陷,事务所有责任改进、补救。同业复核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如下:
1977年,AICPA自愿同业复核制度确立;
2000年,将个人执业者列入同业复核计划。根据修订后的AICPA章程,如果注册会计师所在的是提供会计服务的事务所或组织,这些事务所或组织没有资格列入到协会认可的执业监督计划中,那么作为个人执业形式,这些注册会计师也应包括在此计划中;
2001年,AICPA对同业复核执行和报告标准进行了修订,规定了三个不同等级的同业复核,即系统互查、业务互查和报告互查。
2003年,安然事件发生后,AICPA的同业复核制度遭到强烈质疑,之后,萨班斯法案颁布实施,PCAOB建立,促使AICPA对同业复核制度做出进一步修订,明确将PCAOB负责监管的业务排除在AICPA同业复核制度之外,即AICPA的同业复核制度将主要负责对事务所从事的非公众公司业务的检查。
2009年,AICPA再次修订同业复核执行及报告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标准体现了更多的原则导向,并对报告流程进行了重新设计。
 
二、美国同业复核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同业复核,同业复核程序由独立的同业复核评价者来执行,AICPA监督复核程序的执行。
(二)主要类型
目前的同业复核有两种类型:系统复核和业务复核。系统复核主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系统,业务复核主要关注业务的执行。
1.系统复核。系统复核的主要目标是合理保证复核人员对被复核事务所在复核年度内的下述情况发表恰当的评价意见:(1)被复核事务所的会计和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系统设计符合AICPA制订的质量复核标准;(2)被复核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措施和程序能够合理保证事务所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执业准则的要求。
系统复核主要是针对那些高风险的业务进行复核,确认事务所是否在重大方面存在违背执业准则的现象。系统复核并不要求对被复核事务所的所有业务是否遵循执业准则或质量控制系统细节要素作出评价。
2.业务复核。业务复核的目标是合理确保复核人员对被复核事务所的下述情况提供有限保证:(1)被复核的会计、鉴证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都符合职业准则的要求;(2)被复核事务所的有关文档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会计与复核服务准则和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
(三)参与复核计划的事务所(个人)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在复核计划中的责任包括:
1.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确保其实施。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事务所无论其规模大小均应建立内部质量控制系统,这也是实施同业复核的基本要求。
2.按照职业准则的要求,根据自身执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
3.从事的会计和审计业务要接受独立的同业复核。
4.按时参与同业复核。
5.复核中遵守客户机密以及职业道德;
  6.向AICPA同业复核委员会提供重大事项说明;
7.理解该计划中AICPA同业复核委员会的有关注册指导规定;
8.与复核计划相关人员合作,进行包括安排、调度、完成复核、采取补救、纠正措施等。
(四)时间要求
1.首次接受同业复核的时限:事务所注册参加同业复核后,必须在18个月内接受第一次同业复核。
2.如果事务所是首次承接应当接受同业复核的业务,则应在该业务出具报告年末的18个月内接受同业复核。
3.后续复核时限:事务所后续复核时间一般为前一复核年度之后的三年六个月内。
 4.实施复核的时间:一般而言,复核时间为被复核年度结束后的三到五个月之内。
(五)复核小组的组成
系统复核小组包括一个或多个成员,由被复核事务所的业务规模,性质以及其他因素决定。业务复核小组通常只包括一个成员。
复核人员需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是AICPA的会员,并作为CPA具有良好的执业声誉;(2)目前在事务所担任较高级别的职位工作;(3)具备相关的审计、会计准则方面的知识,特别是熟悉质量控制和同业复核标准;(4)从事会计审计执业时间不少于五年,等等。
成为复核小组组长需符合下列要求;(1)除了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必须是事务所合伙人。对于业务复核,复核组长不要求必须是事务所合伙人。(2)参加过同业复核培训课程或者同业复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培训课程。
(六)复核方式
1.事务所互查(firm-to-firm),即由被复核事务所选择另外一家事务所对其实施质量复核。
2.联合复核(association review):即由同业复核委员会指定若干事务所联合组成复核小组实施复核。
3.指定复核:即由负责同业复核的州注册会计师协会选择复核人员组成复核小组。
(七)复核结果的处理
在极少的情况下,会出现负责复核工作的委员会成员和复核人员与被复核事务所之间存在分歧,并且无法通过协商改进措施加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同业复核委员将启动听证程序,确定是否终止被复核事务所的注册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如果被复核事务所对发现的问题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拒绝对重大错漏进行改正,则将被视为拒绝合作。
惩戒程序主要针对那些拒绝合作、不能更正重大缺陷,或者发现那些执业中存在严重缺陷,但是教育和纠正措施都明显不够的事务所。有关终止被复核事务所注册资格的处罚决定必须按AICPA的规定进行公告。除了上述的措施之外,AICPA可以取消不能完全遵守规定的个人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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