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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财政系统学习贯彻国办56号文件精神快报第八期
发布时间:Feb 3, 2010     浏览次数:280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强化财务管理 提升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

国办56号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特别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要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现实质统一。而财务管理一体化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一体化的核心,为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夯实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财政部抓紧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事务所收入确认、利益分配、对外投资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将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予以发布。

 

一、全面规范财务事项,倡导科学管理机制

2010年之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制度办法主要是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该办法在引入《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侧重就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做了补充说明,但该办法只能解决会计核算问题,而在财务管理体制、资产负债管理、收入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和要求。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日益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财务一体化已经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总分所之间的一大难题,亟需加以解决。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体制、资产负债管理、收入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等作出了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规定,反复强调了财务管理一体化原则和集中控制原则,必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转变管理理念,不断优化内部治理。

针对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家天下”引发内部矛盾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主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明确收入确认原则,厘清对外投资范围

针对业内一度争议较大的收入确认问题,经大量调研、访谈,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可操作性出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以下确认原则:对于收入金额较小,且本年度内能够完成的项目,可以在服务已经提供且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跨年度项目或服务期限较长的项目,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此外,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经常发生的业务合作收入,也明确提出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总收入与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的差额部分确认为营业收入。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投资作出严格限定。在办法中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购买风险较低、有稳定收益的有价证券,但必须符合独立性要求。此外,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对投资范围的限定可以有效控制事务所外部风险。

 

三、倡导收益统一分配,推广事务所财务报表审计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收益应当统一分配。目前有些事务所,表面虽为一家,但内部运行却是“分灶吃饭”,难以形成“人合”,构建有效内部治理机制。《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进行统一利润分配。同时,为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薪酬合伙人或相应职级人员参与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根据《若干意见》提出的“财政部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监管”要求,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于每年531日前将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送财政部。

此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及其格式进行了重新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过去大多采用企业通用的财务报表格式,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特点和监管要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会计师事务所量身设计了报表种类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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