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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与FASB就抵消披露发布统一要求
发布时间:Dec 20, 2011     浏览次数:3402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统一的抵消披露要求,此举将有助于投资者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人更好地评估抵消协议对于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或潜在效果。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对于允许抵消的规定有所不同。

“抵消”又被称为“净额结算”,是指在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上将资产和负债以单一净额列示。与IFRS不同,US GAAP允许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净额列示与同一交易对手订有法定可执行的抵消协议(仅在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抵消权)的金融衍生品。

为了解决IFRS与US GAAP之间的差异,IASB和FASB于2011年1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就净额结算的新标准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新标准的适用场合要小于US GAAP现有规定允许采用的场合。然而,为了响应双方各自利益相关人的反馈意见,IASB和FASB决定保留现有的抵消模式,取而代之以发布新的披露要求,从而允许投资者能更好地比较分别依据IFRS和US GAAP编制的财务报表。

与此同时,统一披露要求还提高了企业如何降低信用风险的报告透明度,包括披露质出或收回的相关抵押品。

IASB主席汉斯·胡格沃斯特(Hans Hoogervorst)表示:“上述披露信息将帮助投资者弥合IFRS和US GAAP对于抵消报告要求的差异,而新增要求也能够提供企业如何降低与抵消相关的信用风险的更多信息。话虽如此,对IASB和FASB而言,采用披露的形式来弥合双方抵消要求的差异只是个次优方案。

FASB主席莱斯利·赛德曼(Leslie F Seidman)表示:“披露信息的充实是我们对收到的投资者反馈的回应。投资者希望了解按照法定可执行的抵消协议而抵消的项目的总额和净额。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求提供更多关于这些协议中质出和持有抵押品的信息。”

企业和其他实体须在始于2013年1月1日及其后的年度报告期以及中期采用披露新规。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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