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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签署命令 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
发布时间:Apr 2, 2011     浏览次数:543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

《条例》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费管理、提高保障效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军队建设发展和国家财政管理改革,落实全面建设现代后勤要求,对军队财务工作作了全面系统规范,是新时期军队财务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军队财务工作贯彻依法治军方针的又一成果,对于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军队建设和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提供更加有力的财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设11章66条,主要明确了新时期军队财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任务、方针原则、领导体制和基本制度等;明晰了总部、军区级单位 和军级以下单位财务部门和事业部门的财务工作职责,构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经费管理使用的基本流程,对预算管理、经费供应、支出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相关业务建设等内容分别作了规范;在涉及经费使用审批、资金安全管理、预算外经费收缴、资产处置、会计核算要求,以及财务 内部控制等方面,严格了财经纪律;特别规定各级机关要从严控制会议、集训、公务接待、差旅、办公设备购置与维修、办公杂支等行政消耗性支出,贯彻了国家和军队关于厉行节约工作的政策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军队财务工作坚持依法管财、科学理财、节俭用财、讲求效益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财务归口的原则。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把财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照党委工作和财经工作的相关法规制度,审议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大项经费开支、大项资产处置和资产统计分析报告等重大财经事项,研究决定加强财务管理的措施,并对其任期和职责范围内的财经决策事项、财力保障绩效和经费安全负领导责任。 军队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和军队财务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这些规定,为军队各级进一步做好经费供应保障,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维护财经活动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发布的条例自20115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  2011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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