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文件
会学[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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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修订案)》的通知
中国会计学会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中国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案)》,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会计学会会长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案)
中国会计学会
2014年2月27日
附件
中国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专家学者在各专业领域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会计学会的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学会设立的对会计专门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与探索的组织。
中国会计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在中国会计学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组织会计各专门领域的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开展科研活动,推进会计理论创新、会计实务创新和会计文化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为会计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专业领域研究的总体方案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和推动本专业领域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四)总结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
(五)参与中国会计学会委托的重点会计科研课题项目的选题论证及研究成果的审查工作;
(六)在中国会计学会制定专业研究发展战略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七)承担中国会计学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协助主任与各委员以及与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的联络。
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统一协调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向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报送工作方案、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由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汇报。
专业委员会应在年度结束前一个月报送第二年度工作方案和活动计划;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以中国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名义进行。专业委员会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章 委员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理论界、实务界及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人员构成,均为学术兼职。其中: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专业委员会其他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报中国会计学会会长审批。
专业委员会委员均由中国会计学会会长聘任。任期与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会一致,可以连任。
专业委员会人选需要变更的,由学会秘书长或主任委员提议,经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会长批准后,可以变更。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应是中国会计学会会员;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热心学术活动,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四)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
(二)向学会秘书处及其专业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取得本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按时完成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向专业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研究建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同行公认的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
(二)热心学术活动,能引领本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方向;
(三)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组织和主持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原则上应是中国会计学会资深会员。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享有委员的所有权利。主任委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中国会计学会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
(二)召集和组织或者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组织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履行委员义务。主任委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持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代表专业委员会向中国会计学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间是协作关系,主任委员全面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委托副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进行相应工作,可以接受主任委员委托开展相应活动。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所有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在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三)连续三次请假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四)丧失中国会计学会会员资格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未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委员不得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长或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会长批准后,免去其委员职务;对自愿退出或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本人或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中国会计学会备案。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会议和专题学术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并审议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专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按规定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二)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会议议题,需事先提供书面材料,经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协调确定。
(三)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报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专题学术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本领域专业问题。
(一)专题学术会议的会议议题,应事先提供书面材料,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协调确定。
需要公开征文的专题学术会议,应在召开前六个月,确定征文选题,拟定发布征文启事,组织征文。
(二)专题学术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三)专业委员会专题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成果,包括会议解决的问题、有关政策建议、学术创新或理论突破等,于会议结束一个月内报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附电子版),同时应将完整的会议材料一式两份提交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备案。会议交流的有价值的论文,应提交电子版,以备出版或在中国会计学会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专题学术会议若进行论文评奖工作,应成立论文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奖。对获奖论文作者的奖励,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会计学会年度会计学优秀论文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应本着从简、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可适当收取会议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经中国会计学会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2月印发的《中国会计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