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动态
国外动态 2008年第22期
发布时间:Aug 14, 2009     浏览次数:572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会 计 动 态
 
(2008年第22期)
<!--[if !vml]--><!--[endif]-->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两份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2008年5月21-23日,2008年6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两份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一是就审计时确认的内部控制进行沟通,二是对构成财务报告审计组成部分的企业内部控制的检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8年8月12日。
对于第一项准则,主要就对重大缺陷的定义和补偿控制评价进行修改。重大缺陷为,根据审计师的专业判断,内控中较实质性缺陷而言轻微,但足够重大到应得到管理人员重视的缺陷或缺陷组合。关于补偿控制,该准则认为补偿控制仅仅限制缺陷的影响,不能去除缺陷,因此审计师在和管理层交流重要缺陷和实质性缺陷时不需要考虑补偿缺陷。如果的确有必要,他应当评价补偿控制,来确定该控制是否足以防止缺陷发展到严重程度或实质性缺陷,并确定该补偿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第二项准则征求意见稿是对原有准则的修订,修改目的是为了使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准则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审计准则第5号相趋同。根据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审计的审计准则。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审计的审计准则仍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了准则适用范围,使其仅适用于检查财务内控的设计实施的有效性;讨论执业者如何确定重大缺陷,如何披露和相关判断;确定在给定特定的重要帐户和披露时,执业者如何确定潜在的错误陈述的可能源头;介绍确定需测试的最重要控制的方法等。
欧盟委员会发布限制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意见
2008年6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旨在限制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意见,建议由成员国自行确定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提出一系列主要原则来保证责任的公平性。
近年来,欧盟市场对事务所诉讼呈逐渐增加趋势,但相应的执业保险难以负担诉讼赔偿,为了支持事务所发展,促进市场竞争,欧盟公布了限制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意见,来保障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执业,保护欧盟资本市场。该意见提供了三种限制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方法。一是,确定民事责任最大金额或计算该种金额的公式;二是,规定法定审计师或事务所对超出其贡献价值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也不和其他过错方共同或分别承担责任;三是,允许被审计公司和法定审计师或事务所自行协议责任范围。另外,意见还提出一系列保证责任限制的公平性的原则,即:责任限制不能适用于国际业务中审计师的不当行为;责任限制应包括第三方;受损害方应得公平的补偿。成员国可根据自身的法律环境选择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法,也可以规定另外的等效方法。
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计事务所报告的规定
2008年6月10日 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会议通过了注册会计事务所报告的规定。
为保证1800多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的事务所基本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特定重要事项的迅速披露,委员会根据萨班斯法案规定了事务所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特殊报告有两种,年度报告包括两部分每家注册事务所每年提供事务所基本信息更新和最近12个月的公众公司相关业务。具体有:出具的审计报告,加入事务所的人员的惩戒记录和向作为审计客户的公众公司的收费信息(包括提供的各种服务,仅提供达到总收入1%的审计客户收费信息)。特殊报告应在特定事项发生后30天内报告,这些事项包括:事务所名称或联系信息变更,和对事务所或特定人员的特定司法、行政或惩戒程序制度。年度报告和特殊报告均对公众公开(需保密者除外)。
上述规定将在获得美国证券和交易所委员会(SEC)批准后60天生效。所有已注册事务所的第一份年度报告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递交,内容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 委员会计划制定相应的指引来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利用新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该规定和申报表格已上传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网站上。



上一篇:国外动态 2008年第16期          下一篇:国外动态 2008年第20期

我要评论



(只有会员才能参与评论,如果您已是会员请 登录 后评论)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1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