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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财政系统学习贯彻国办56号文件精神快报第七期
发布时间:Feb 3, 2010     浏览次数:266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规范发展 促进小型事务所做精做专


    我国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分布广、数量多,在全国76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绝大多数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国办发56号文件要求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做精做专,这关系到整个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部近日制定了《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暂行规定》),广泛征求行业内外各界意见,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予以发布。

 

一、要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根据现行法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制,也可以采用普通合伙制。由于存在选择空间,所以多数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从法律责任角度讲,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从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看,合伙制更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人合”而非“资合”的特点,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即新设立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采用普通合伙制,使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目的在于强化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规范执业行为和内部治理,增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中介服务行业的信任度。

 

二、对合伙人(股东)年轻化、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

当前相当一部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老化,这是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行业反映十分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迫切希望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老同志包括通过考核方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是行业的宝贵财富,他们中的不少人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也应当看到,面对知识更新频率加快,新准则、新业务、新技术、新方法日益涌现的新形势,由于体能、精力等客观因素的局限,老同志与中青年同志尤其是40岁以下的注册会计师相比,在发展意识、管理理念、执业技能、利用信息化手段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与时代和行业的发展要求难免有脱节甚至不相符合、不相适应之处。因此,《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暂行规定》明确:“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通过考核方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三、严格审批、把好市场准入关

在总结部分地区行业行政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暂行规定》指出,省级财政部门要采取面谈、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开展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评估等各种形式,对合伙人(股东)的资格条件进行全面、充分的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股东);要对拟担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核实和公示,确保合伙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要对拟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具备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学习、吃透上述规定的精髓和核心,进一步严格、认真、细致地做好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工作,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由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使少数投机钻营者有机可乘,有的已成为所谓的设所“专业户”,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老鼠搬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频繁注销原有会计师事务所,再改头换面申请设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导致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演变为少数不法分子的“壳资源”,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和市场秩序,业内人士纷纷痛斥谴责,呼吁严加治理。为此,《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暂行规定》明确,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为防止极个别地区可能利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前突击审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将加大对今后一个时期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工作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的,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四、强化后续监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是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后续监管的责任所在。比如,财政部门发现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当年年龄已达59周岁的,就应当通过建立自动预警系统等方式,加强对该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动态监控,一旦该合伙人(股东)年满60周岁,就督促其办理合伙人(股东)退出手续,否则就应收回行政许可;再如,合伙人(股东)和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兼职执业的,要通过核查其工资单、社保单等方式,以及通过外围调查等方式加以查处,发现不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的,要及时撤回行政许可,并向其兼职单位进行通报;又如,针对一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随意挂个牌子就开门执业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在审批环节就应对其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具备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坚决撤销执业资格。

为了进一步激发和调动省级财政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暂行规定》强调,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勇于探索、开拓创新,采用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强促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经验交流。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和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将予以表彰奖励。

 

五、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准确把握市场定位
    行业发展中“小马拉大车”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同时也加剧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长此以往,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暂行规定》重申了国办56号文件的要求,明确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农村经济组织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提供特色服务,在做精做专上狠下功夫。禁止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超越专业胜任能力承接和承办相关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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