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下午,证监会宣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三项新规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与拟修订方向,分别指向券商自营投资范围扩军、基金子公司投资实体资产与放行外资行托管基金。
据10月31日下午证监会公布的《自营规定》征求意见显示,新三板证券将增加至券商自营投资范围,另外扩大银行间市场、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范围,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畴。
其中,将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部分,则由限制于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而在券商投资金融衍生品方面,除对冲风险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券商直接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除了讨论多年的放行外资行托管基金资格终将实现外,证监会10月31日公布的《基金子公司规定》显示,自11月1日起,允许基金公司成立子公司,正式开展专项投资业务和差异化、专业化经营,由此将基金管理公司现有投资领域从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非上市股权、债权和收益权等实体资产。
此外,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可以规定与客户进行业绩分成方面,《基金子公司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基金公司可以自行与客户约定。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