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意味着从2013年1月1日起,税总公文的字号都有了详细的规定,对种类含义进行了全面梳理。
“税总”代替“国税”成发文字号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之中,将更加符合税务系统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
《办法》是在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称《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与以往相比,最突出的变化是统一了发文字号和公文式样,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组织和行政公文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国税”二字统一修改为“税总”二字。这意味着,从2013年起,以“国税”字样的公文将成为历史。
细化“会签”规定强化约束协调机制
单独设置“公文拟制”章节是《办法》的又一亮点,这一规定细化了公文办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有助于增强各级税务机关对政策的执行力。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省级税务机关在拟定政策时,各个部门倾向于站在自己的角度上起草文件,例如在同一个文件的拟定过程中,管理出口退税、所得税或国际税收的部门的出发点各不相同。
公文处理应以讲求实效为原则
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条例》。《条例》颁发的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标准,精简了公文处理流程。
(来源:中华财会网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