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经表决提议,拟要求在PCAOB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企业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呈报给PCAOB的年度报告表中披露主审合伙人的姓名。
此外,对PCAOB相关准则的修订建议还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参与审计工作、但不受雇于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其他人员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长久以来,投资者一直都在诟病审计报告未能提供有用信息,而上述变化意在提升上市公司审计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则对因此导致审计人员面临诉讼和惩戒行动的威胁表示担忧。对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而言,采用审计业务外包—特别是将之外包给美国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一个棘手问题,因为PCAOB正在寻求对更多参与美国上市公司审计的美国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James Doty)在一份声明中说:“此项建议将提升上市公司审计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审计活动中某些关键参与者的信息。这将使美国对主审合伙人信息的披露与其它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保持一致。”
披露主审合伙人姓名的要求承接了PCAOB 于2009年7月28日发布的一份概念公告的精神。当时的那份概念公告要求主审合伙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名。
经过审慎考虑,PCAOB表示,此次提议将不要求主审合伙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名,仅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主审合伙人的姓名,从而使审计报告使用者能够方便地知道主审合伙人的姓名,同时也减轻了关于弱化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所起作用的担忧。
此外,提议还将对PCAOB的年度报告“表2(Form 2)”进行修订,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列示在“表2”中的每份审计报告的主审合伙人姓名。“表2”提供了在最近的12个月内,有关于某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该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基本信息。
与此同时,提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参与审计工作、但不受雇于其的所有其他人员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这类披露将使得投资者能够像评估主审人员一样评估审计活动的其他参与者,例如,知晓参与审计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字将有助于投资者明确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PCAOB注册、是否接受PCAOB检查抑或地处不允许PCAOB检查的国家。投资者也将能够核实被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是否有接受PCAOB或其他监管机构惩戒的公开历史记录。
多蒂说:“我十分关注投资者认知问题。一直以来,许多睿智的商界人士以及高层政策制定者并不知晓由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审计报告可能大部分是基于关联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而得出的,而这些关联会计师事务所往往是身处其他国家的完全独立的法律实体。对此,我感到十分的惊讶。”
PCAOB总审计师兼职业标准主管马丁·鲍曼(Martin F.Baumann)说:“我们认真研究了提升上市公司审计透明度的问题,并与常设咨询小组和投资者咨询小组进行了研讨。目前,我们正热切期盼公众能够对修订提议建言献策。”
不过,PCAOB内部对于什么样的信息应该予以披露也有不同的声音。曾任PCAOB代理主席的委员丹尼尔·高泽(Daniel Goelzer)就说:“就主审合伙人的披露而言,问题更加复杂,PCAOB最终如何推进缺乏清晰的步骤。”
他表示,某些对之前那份概念公告提出建议的人认为,要求主审合伙人签上自己的大名有可能发出一个适得其反的信号,即把对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质量控制的强调转变为对特定合伙人的技能的看重。他说:“在我看来,PCAOB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才能得出(披露)合伙人身份能够提高审计质量的结论。我希望那些对修订提议提意见的人能够关注这个问题。”
PCAOB的另一名委员史蒂文·哈里斯(Steven Harris)则对修订提议及其能够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信息表示支持。他说:“目前,审计报告一般并未包括谁担任主审合伙人或者所有审计工作是否由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等信息。修订意见将通过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主审合伙人姓名、参与审计工作的其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的名字以及他们参与的程度来加以补救。获知了此类信息后,投资者将能够通过我们的网站搜索到任意一位主审合伙人的上市公司客户的名称以及PCAOB公布的针对这位主审合伙人的惩戒行动历史记录。同时,投资者也能够确定某个参与审计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PCAOB注册、是否接受PCAOB的检查以及已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是否有接受PCAOB或其他监管机构惩戒的历史记录。”
修订建议的公众意见征求期将截止2012年1月9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