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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0号—地表采矿生产阶段的剥采成本》(IFRIC20),主要规定包括:能够提升矿石开采能力的剥采活动成本在符合特定标准时应确认为一项非流动的“剥采活动资产”,这意味着主体无法将剥采成本立即确认为费用或基于矿藏使用期内预计发生的总成本应用标准成本法;正常持续运作的剥采活动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核算;当剥采活动资产和所生产存货的成本无法单独辨认时,生产剥采成本通过使用基于相关生产衡量指标的分摊基础,在所生产存货和剥采活动资产之间分摊;剥采活动成本应作为现有资产的增加或改良处理,并根据相关现有资产性质归类为有形或无形资产;剥采活动资产将按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并按成本或其重估的金额减去折旧或摊销及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进行后续计量;剥采活动资产应在因剥采活动而提升开采能力的已识别矿体组成部分的预计使用寿命内,以系统的方式进行折旧或摊销。采用生产总量法,除非其他方法更加恰当。IFRIC20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