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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制标准界定终止确认 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09年第一季度工作项目进展
发布时间:Nov 17, 2009     浏览次数:654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了推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准则的趋同,以加快建立统一的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同时为了回应金融稳定论坛(FSF)和G20华盛顿峰会提出的关于改进资产负债表表外工具会计处理、提高透明度、增强披露准则等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2009年第一季度(IASB技术日程计划表见附件)主要在五个技术项目上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改——〈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所得税》(征求意见稿)、《租赁》(讨论稿)、《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9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修改——〈嵌入衍生工具〉》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改——〈改进金融工具的披露〉》。具体内容总结如下。
 
一、终止确认
 
2005年4月,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ASB)分别在其各自研究日程中新增一个项目,目的是使国际准则与美国准则在终止确认要求方面实现趋同。国际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复杂性体现在:一是准则的内在不一致性。它包含了不同终止确认概念的要素,如风险和收益、控制和继续涉入,并且要求他们按照特殊的顺序以确定所有或部分以前指定的金融资产是否应终止确认;二是关于“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测试如何在实务中应用,几乎没有指南可供参照,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考虑到《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以下简称IAS39)中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难以理解且在实务中不易应用,IASB结合当前的市场环境与报表使用者所提要求,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改——〈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对终止确认的规定做出了一些修改。该征求意见稿强调从控制角度来界定终止确认:当主体不再控制一项金融资产或不再承担偿付一项金融负债时,主体应将该项金融工具从其财务报表中转出。该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主要处理方法是:
1.如果金融资产中被转让的部分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则使用相同的标准;
2.使用控制测试。主体仅需要使用控制的概念,不需要评估主体保留的风险和收益的程度、不要求转让者根据继续涉入程度确认和计量一项金融资产;并且
3.通过采用上述方法,许多终止确认的结果是相似的,不会出现根据不同的终止确认标准结果不同的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修改了IAS39中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方法,以便与IASB概念框架中负债的定义更加一致。具体而言,当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不再符合作为主体负债的确认条件(即该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已消除并且主体不再被要求转移经济资源以清偿该义务)时,主体应该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二、所得税
 
为了消除《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以下简称IAS12)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9号——所得税会计》(以下简称SFAS109)之间的差异,IASB从2002年9月开始一直与FASB共同合作所得税项目。IAS12和SFAS109都用暂时性差异法,这种方法的目的是,现在就确认过去发生的事项和交易对将来税收的影响,而不是一直等到所得税应收或应付时。但是,这两个准则都包含了一些例外情况,且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所得税费用在综合收益与权益间的分配方面,两个准则存在一些差异。
IASB与FASB决定消除有关暂时性差异法的几乎所有的例外情况,使得准则要求更加简化并更原则化,并且也为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制定更一般的规定。为此,IASB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了《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IAS12的基本要求,仍使用暂时性差异法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其中关于例外情况的取消以及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征求意见稿取消了IAS12中初始确认的例外。IAS12中原先规定,当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初始账面金额存在差异时,除了在企业合并或影响会计或应税利润的交易中,禁止主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征求意见稿针对计税基础与初始账面金额存在差异的资产和负债提出了一项建议。根据这项建议,主体将这些资产和负债分类为(1)不包含基于特定主体的税收影响的资产或负债(2)基于特定主体纳税利益和损失的资产或负债。对于前者,主体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和计量:将账面金额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资产或负债。对于后者,如果支付或收到的金额与获得这些资产和负债(包括递延所得税)所确认的总金额不同,则主体应将这些差异作为递延资产或负债的准备或溢价处理。
2.该征求意见稿将递延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法的例外情况限定在那些长期存在的对子公司、合营或分支机构的投资,不再包括现行IAS12中规定的对联营的投资。
3.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主体通过出售一项资产而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可获得的所得税抵扣项目决定。这改变了IAS12中计税基础依赖于主体如何预期收回资产的账面金额,这些预期会影响到暂时性差异的计量,进而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4.该征求意见稿变更了对股东分配的税收影响的有关规定。当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被实现或清偿时,主体将使用预期采用的分配率计量当期和递延的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包括主体对未来分配的预期。这改变了IAS12中使用未分配率的规定。
5.该征求意见稿采用了SFAS109中将所得税费用分配至综合收益和权益中的规定。SFAS109中规定,增加或减少实缴资本事项的纳税影响应直接分配给实缴资本;对支付给雇员股票所有权计划和认股权计划的纳税利益均作为股东权益的贷项报告;为股利支出(不包括支付给雇员股票所有权计划持有的未分配股票的股利)收到的应税收益减免,实质上代表了收益等值金额的纳税减免,因此将其确认为税费的减项,且不应直接分配给股东权益。
 
三、租赁
 
租赁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理论上,租赁会计能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对企业租赁业务全面和可理解的景象。然而根据《世界租赁年鉴2009》,2007年全球租赁总金额达7,600亿美元,但其中很多租赁合同没有反映在主体的财务状况表上。其主要原因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都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中只有融资租赁才在报表中确认资产和负债,而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仅仅将应付租赁款确认为租赁期间的一项费用。
(一)现行租赁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可能会导致对类似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降低报表的可比性。
2.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为满足特定的租赁分类而构造交易提供了可能性。
3.财务报表使用者只有在调整财务状况表中已确认的金额之后,才能够评价经营租赁合同对资产和负债所产生的影响。
(二)《租赁》讨论稿的主要观点
2006年7月,在2006年趋同备忘录的基础上,IASB与FASB新增了租赁合作项目,旨在共同制定一项显著改善现有租赁会计的准则。2009年3月19日,IASB发布了《租赁》(讨论稿),对所有租赁不再区分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必须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负债。
讨论稿为承租人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提供了一种新的会计模式:承租人根据其获得的符合资产定义的租赁物的使用权来确认一项资产(“使用权”资产),同时根据其应支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一项负债。讨论稿还规定,不单独确认租赁合同的各组成部分(如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有租金协议、残值担保)。这些权力或义务都包含在一项单独的资产或单独的负债中予以确认。每个报告期对选择权的行使可能性进行重新评估,以反映其对租金支付的影响。重新评估产生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应该被确认为使用权资产账面金额的调整。在该讨论稿中,IASB与FASB针对承租人尚有一些问题未进行充分的讨论:初始计量的时间、售后租回交易、初始直接成本、包含服务协议的租赁以及披露。
除了针对承租人,该讨论稿还讨论了在出租人会计准则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1)出租人如何采用使用权模型;(2)转租的会计处理;(3)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和后续计量、带选择权的租赁、或有租金与残值担保、杠杆租赁(针对美国准则)、列报和披露等。
 
四、嵌入衍生工具
 
针对IASB在2008年10月发布的金融工具重分类规定, 2008年11月和12月,IASB与FASB共同组织了三场圆桌会议讨论了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为了澄清在重分类中嵌入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以避免与实务产生不一致,IASB于2009年3月12日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9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修改——〈嵌入衍生工具〉》。
由于重分类允许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将特定金融工具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中转出,此次修改规定在将一项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类别中重分类时,所有嵌入金融工具必须被评估,并且如果有必要,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单独进行会计处理。这些修改采用追溯调整的方法,并要求主体自2009年6月30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采用。
 
五、改进金融工具的披露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和G20旨在提高透明度的建议,IASB改进了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增强了涉及金融工具流动性风险披露的现有原则。经过IASB专家咨询组对当市场不再活跃时金融工具计量和披露的讨论后,IASB于2009年3月5日颁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改——〈改进金融工具的披露〉》。修改后的准则更加接近于美国会计准则,并且新增了以下披露要求:
1.规定现行IFRS7必须对每一类金融工具单独披露;
2.要求披露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变更以及变更原因;
3.修改后的准则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建立了三个层次:
(1)活跃市场上同一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调整)(第一层次)
(2)除了第一层次输入值包含的资产或负债的直接(如价格)或间接可观察报价以外的输入值(第二层次)
(3)未基于可观察市场数据的资产或负债输入值(不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
4.修改后的准则增加了对财务状况表中每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披露,并披露使用的层次和任何层次间的转换,以及披露任何时候使用第三层次对输入值数据变更的敏感性计量;
5.规定了非衍生金融工具的目前到期情况分析应该包括已签发的金融担保合同;
6.新增了对衍生金融负债到期情况分析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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