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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与FASB统一其他综合收益列报要求
发布时间:Jun 27, 2011     浏览次数:391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近日,为了改进及统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对于财务报表中其他综合收益(OCI)项目的列报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分别发布了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

IASB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进行修订,要求企业在遵从IFRS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部分中将可能重分类为“损益”部分的项目归总列报。与此同时,该修订稿还对“其他综合收益和损益项目都应该在一张报表或两张连续报表中列报”的现有规定进行了重申。FASB则发布了《2011年第5号会计准则更新-综合收益(主题220):综合收益列报》(ASU No.2011-05),从而使US GAAP和IFRS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规定实现了趋同。

这次准则修订并未提及哪些项目应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哪些项目以及这些项目应在何时回转归入损益。但是,要求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损益表的一部分、或者以紧跟损益表的方式列报,将使财务报表使用人能更为便捷地评估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企业整体效益的影响,并提高IFRS和US GAAP的可比性。

对于此次修订,IASB主席大卫·泰迪爵士(Sir David Tweedie)评论道:“本次修订在保持其他综合收益和损益之间适度区分的同时也确保了在阅读财报时可以方便地将两者联系起来。上述会计准则变动没有涉及哪些收入费用项目应包括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的议题,IASB将在近期就是否将这个重要的议题纳入到IASB的工作日程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IASB对IAS1的修订对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年生效。

(资料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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