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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对注册会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
发布时间:Nov 17, 2009     浏览次数:4692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际上对涉税业务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设专门的税务师职业,而把职责直接赋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职业人士,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我国香港特区等,这种管理模式为主流模式;另外一种是设立专门的税务师,把涉税业务赋予税务师群体,但并不禁止或排斥注册会计师从事涉税业务,而是直接认可注册会计师的涉税执业资格,如德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以下是世界8个主要国家涉税业务的具体监管政策。
美国规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登记代理人都可以从事涉税业务,并且注册会计师、律师执行涉税业务不需要另行进行注册登记。
加拿大的涉税业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包括特许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会计师)和律师负责。加拿大的企业纳税申报一般都由企业自己完成,但通常需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专家参与。
英国《税收管理法》提出执行涉税业务的税收会计师概念,规定税收会计师是由特许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会计师、律师以及税收协会认定资格的税务专家或国家税务局的高级税收检查官等人员担任。
法国企业涉税业务在1991年以前由法律顾问处理,1991年以后废止了法律顾问制度,将原来的法律顾问自动转为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目前法国的涉税业务基本上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完成。
德国1933年《税理士许可法》中首次出现税理士的职业称谓,并在1961年的《税理士法》中正式设立税务代理士资格,其中第50条第2款规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以及符合条件的税务援助者,都可以成为税理士或税务代理士事务所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业务执行人。
韩国1961年颁布的《税务士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国税职员为当然税务士。1999年废止了国税官员自动取得税务士资格的规定。目前韩国税务士资格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经税务士资格考试合格者;二是取得公认会计师、律师资格者。
日本1942年制定了《日本税理士法》,设立了专门的涉税业务服务人员制度,该法第一章第3款第1条规定公认会计师可直接免试申请获得税理士资格。据1999年数据统计,日本税理士全科免试者(公认会计师、辨护士、经济法律类双学位获得者)约占25%
澳大利亚1943年所得税法VIIA部分首次引入税务代理人概念,并在《<1936年所得税征收法案>1988年修正案》第78号法案中进一步规定税务代理人制度。澳大利亚不组织专门的税务代理人资格考试,税务执业资格通过推荐和申请,最终由税务代理管理局审查批准。申请人只要符合学历、工作经验和有推荐信三个条件,税务代理管理局就能发放注册执照。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税务代理人资格,从事涉税相关业务。
因此,现阶段的研究结论是:允许注册会计师从事涉税业务是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注册会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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