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总则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 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 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 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 本制度自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 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 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 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 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表。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 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 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 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4. 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 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6.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 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01号科目 现金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 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 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 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 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下同)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五、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第110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债券。
二、 公司购入的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核算,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包含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公司收到发放的利息,属于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属于债券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 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实际成本。
第1111号科目 拆出资金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
二、 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 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第1112号科目 保户质押贷款
一、 本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二、 发生保户质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 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第1121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 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
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122号科目 应收保费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二、 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保费,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
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
第1123号科目 分保业务往来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之间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
二、 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等项目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出保费,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结算分保业务款项,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保账款,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分保账款,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的分保账款。
第1124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 公司应于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 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和“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四、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31号科目 预付赔款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公司分入分保业务预付的赔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 公司预付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结案后将预付赔款转为赔款支出时,借记“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分出公司分保业务账单转销预付赔款时,借记“分保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本科目应按险种或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预付的赔款。
第1141号科目 存出分保准备金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
二、 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表明的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 本科目应按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额。
第1142号科目 存出保证金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
二、 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存出理赔保证金,核算根据理赔代理人的需要存出的保证金;
2.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核算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的保证金;
3.存出其他保证金,核算除存出理赔保证金和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存出的保证金。
三、 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结案转入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保证金数额。
第1191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金、职工预借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二、 公司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公司,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 本科目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1201号科目 物料用品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业务经营、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收回损余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 购入的物料用品,按买价、支付的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物料用品,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将剩余工程物资转作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
收回损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赔款支出"科目。
三、 领用物料用品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物料用品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同时,结转物料用品的成本,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本科目应按物料用品的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
五、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
第1211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等。
二、 购入或其他原因增加的低值易耗品,比照“物料用品”科目进行核算。
三、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如下:
(1)一次摊销。价值较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摊入营业费用等。
(2)分次摊销。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营业费用等。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冲减当期费用,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营业费用”等科目。
四、 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 本科目应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
六、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第130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 公司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四、 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1402号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在一年内(不含一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
二、 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面值
2.相关费用
3.溢折价
4.应计利息
三、 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公司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扣除包含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应在本科目的“相关费用”明细科目中单独核算,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如果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通过本科目的“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本科目(应计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再从本科目转入“应收利息”科目。
2.公司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或“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或“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到付息日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3.公司购入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险保障基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下同)、保费收入以保户储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按规定转入保费收入的部分,下同) 科目;公司购入折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保费收入”科目。
4.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折价,贷记或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尚未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保费收入”科目。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
第16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
二、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 公司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 (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 ,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公司,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 公司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 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第四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会计报表格式
资 产 负 债 表
会保01表
编制单位: __年__月__日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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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年│期│ │行 │年│期
资 产 │ │初│末│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初│末
│次│数│数│ │次 │数│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现金 │1 │ │ │ 短期借款 │51 │ │
银行存款 │2 │ │ │ 拆入资金 │52 │ │
短期投资 │4 │ │ │ 应付手续费 │53 │ │
拆出资金 │5 │ │ │ 应付佣金 │55 │ │
保户质押贷款 │6 │ │ │ 应付分保账款 │56 │ │
应收利息 │7 │ │ │ 预收保费 │57 │ │
应收保费 │8 │ │ │ 预收分保赔款 │58 │ │
应收分保账款 │9 │ │ │ 存入分保准备金 │59 │ │
应收款项小计 │10│ │ │ 存入保证金 │60 │ │
减:坏账准备 │11│ │ │ 应付工资 │61 │ │
应收款项净额 │12│ │ │ 应付福利费 │62 │ │
预付赔款 │14│ │ │ 应付保户利差 │63 │ │
存出分保准备金 │15│ │ │ 应付利润 │64 │ │
存出保证金 │16│ │ │ 应交税金 │65 │ │
其他应收款 │18│ │ │ 其他应付款 │67 │ │
材料物品 │20│ │ │ 预提费用 │68 │ │
低值易耗品 │21│ │ │ 未决赔款准备金 │69 │ │
待摊费用 │22│ │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0 │ │
│ │ │ │ 保户储金 │71 │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23│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72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24│ │ │ 其他流动负债 │73 │ │
其他流动资产 │25│ │ │ 流动负债合计 │75 │ │
流动资产合计 │27│ │ │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 │ │ │ │ │ │ │
长期债券投资 │29│ │ │ 长期责任准备金 │76 │ │
固定资产: │ │ │ │ 寿险责任准备金 │77 │ │
固定资产原值 │37│ │ │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78 │ │
减:累计折旧 │38│ │ │ 保险保障基金 │81 │ │
固定资产净值 │39│ │ │ 长期借款 │82 │ │
在建工程 │40│ │ │ 长期应付款 │84 │ │
固定资产清理 │41│ │ │ 住房周转金 │86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42│ │ │ 其他长期负债 │88 │ │
固定资产合计 │43│ │ │ 长期负债合计 │89 │ │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 │ │ │ 负债合计 │90 │ │
无形资产 │44│ │ │ 所有者权益: │ │ │
长期待摊费用 │45│ │ │ 实收资本 │91 │ │
存出资本保证金 │46│ │ │ 资本公积 │93 │ │
抵债物资 │47│ │ │ 盈余公积 │94 │ │
其他长期资产 │48│ │ │ 其中:公益金 │95 │ │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49│ │ │ 总准备金 │96 │ │
│ │ │ │ 未分配利润 │97 │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98 │ │
资产总计 │50│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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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
会保02表1
编制单位: __年__月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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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 本期数│本年累计数
──────────────────┼──┼────┼─────
一、保险业务收入 │1 │ │
1.保费收入 │2 │ │
2.分保费收入 │3 │ │
3.追偿款收入 │4 │ │
二、保险业务支出 │7 │ │
1.赔款支出 │8 │ │
减:摊回分保赔款 │9 │ │
2.分出保费 │10 │ │
3.分保赔款支出 │11 │ │
4.分保费用支出 │12 │ │
5.手续费支出 │13 │ │
6.营业税金及附加 │14 │ │
7.营业费用 │15 │ │
减:摊回分保费用 │16 │ │
8.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20 │ │
三、准备金提转差 │21 │ │
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22 │ │
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23 │ │
2.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4 │ │
减: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5 │ │
3.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26 │ │
减: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27 │ │
四、承保利润 │32 │ │
加:投资收益 │33 │ │
利息收入 │34 │ │
其他收入 │35 │ │
汇兑收益 │36 │ │
减:利息支出 │37 │ │
其他支出 │38 │ │
五、营业利润 │39 │ │
加:营业外收入 │40 │ │
减:营业外支出 │41 │ │
六、利润总额 │42 │ │
减:所得税 │43 │ │
七、净利润 │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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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本年计提的坏账准备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会保02表2
编制单位: __年__月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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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
一、保险业务收入 │1 │ │
1.保费收入 │2 │ │
2.分保费收入 │3 │ │
二、保险业务支出 │6 │ │
1.死伤医疗给付 │7 │ │
2.满期给付 │8 │ │
3.年金给付 │9 │ │
4.退保金 │10 │ │
5.赔款支出 │11 │ │
减:摊回分保赔款 │12 │ │
6.分出保费 │13 │ │
7.分保赔款支出 │14 │ │
8.分保费用支出 │15 │ │
9.手续费支出 │16 │ │
10.佣金支出 │17 │ │
11.营业税金及附加 │18 │ │
12.营业费用 │19 │ │
减:摊回分保费用 │20 │ │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21 │ │
三、准备金提转差 │25 │ │
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26 │ │
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27 │ │
2.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8 │ │
减: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9 │ │
3.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30 │ │
减: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31 │ │
4.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2 │ │
减: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3 │ │
四、承保利润 │38 │ │
加:投资收益 │39 │ │
利息收入 │40 │ │
其他收入 │41 │ │
汇兑收益 │42 │ │
减:利息支出 │43 │ │
保户利差支出 │44 │ │
其他支出 │45 │ │
五、营业利润 │46 │ │
加:营业外收入 │47 │ │
减:营业外支出 │48 │ │
六、利润总额 │49 │ │
减:所得税 │50 │ │
七、净利润 │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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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本年计提的坏账准备
再保险公司利润表
会保02表3
编制单位: __年__月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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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 │ 本期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 保险业务收入 │ 1 │ │
分保费收入 │ 2 │ │
二、保险业务支出 │ 5 │ │
1.分保赔款支出 │ 6 │ │
减:摊回分保赔款 │ 7 │ │
2.分出保费 │ 8 │ │
3.分保费用支出 │ 9 │ │
4.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 │
5.营业费用 │11 │ │
减:摊回分保费用 │12 │ │
6.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13 │ │
三、 准备金提转差 │17 │ │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18 │ │
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19 │ │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20 │ │
减: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21 │ │
四、承保利润 │24 │ │
加:投资收益 │25 │ │
利息收入 │26 │ │
其他收入 │27 │ │
汇兑收益 │28 │ │
减:利息支出 │29 │ │
其他支出 │30 │ │
五、营业利润 │31 │ │
加:营业外收入 │32 │ │
减:营业外支出 │33 │ │
六、利润总额 │34 │ │
减:所得税 │35 │ │
七、净利润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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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本年计提的坏账准备
现金流量表
会保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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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 金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到的现金保费 │1 │
分保业务收到的现金 │2 │
存入保证金的现金净额 │3 │
收到的保户储金 │4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0 │
现金流入小计 │11 │
以现金支付的赔款 │12 │
分保业务支付的现金 │13 │
存出保证金的现金净额 │14 │
返还的保户储金 │15 │
以现金支付的手续费 │16 │
以现金支付的佣金 │17 │
死伤医疗给付支出的现金 │18 │
满期给付支出的现金 │19 │
年金给付支出的现金 │20 │
以现金支付的退保金 │21 │
以现金支付的保户利差 │22 │
以现金支付的存出资本保证金 │23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4 │
支付的营业税款 │25 │
支付的所得税款 │26 │
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27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4 │
现金流出小计 │3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37 │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39 │
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 │40 │
取得贷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41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收到的现金 │42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8 │
现金流入小计 │49 │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50 │
债券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52 │
拆出资金净额 │53 │
贷款所支付的现金 │54 │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9 │
现金流出小计 │6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1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62 │
借款所取得的现金 │63 │
拆入资金净额 │64 │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9 │
现金流入小计 │70 │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71 │
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72 │
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73 │
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74 │
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 │75 │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1 │
现金流出小计 │8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84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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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表
会保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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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
一、净利润 │ 1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 2 │ │
盈余公积转入 │ 4 │ │
二、可供分配利润 │ 8 │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9 │ │
提取法定公益金 │ 10 │ │
提取总准备金 │ 11 │ │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 12 │ │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13 │ │
减:应付利润 │ 14 │ │
四、未分配利润 │ 18 │ │
━━━━━━━━━━━━━━━━━━┷━━┷━━━━┷━━━━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 本表反映公司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 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 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公司的库存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债券。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保户质押贷款”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本项目应根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分保账款”项目,反映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未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分保业务往来”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9.“坏账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预付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存出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和分保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物料用品”项目,反映公司业务经营、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物料用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低值易耗品”项目,反映公司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各项费用。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 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一年 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7.“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公司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公司购入的在一年内(不含一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券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20.“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公司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公司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公司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公司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费用,如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的其他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将在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 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 后的余额填列。
25.“存出资本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资本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抵债物资”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包括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本项目应根据“抵债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长期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经批准借入尚未偿还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拆入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手续费”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手续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佣金”项目,反映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佣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应付分保账款”项目,反映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分保业务往来”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33.“预收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预收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分保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存入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 成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填列。
3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39.“应付保户利差”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保户利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4.“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46.“保户储金”项目,反映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储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再保险、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经批准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
54.“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各项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8.“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的“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9.“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0.“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6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在“长期债券投资”项目(第29行)上增设“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第28行)反映。
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在“长期债券投资”项目(第29行)下增设“投资风险准备”项目(第30行)反映。
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单独设置“贷款:”类项目,并在其下设置“贷款”项目(第32行)和“贷款呆账准备”项目(第33行)反映。
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
一、 本表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 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 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追偿款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追偿款收”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除手续费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5.“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经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各类短期保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到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9.“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_”号填列。
2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_”号填列。
25.“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7.“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8.“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_”号填列。
29.“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 本表各项目的关系如下:
1. 1行=2行+3行+4行
2. 7行=8行_9行+10至15行之和_16行+20行
3. 21行=22行_23行+24行_25行+26行_27行
4. 32行=1行_7行_21行
5. 39行=32行+33至36行之和_37行_38行
6. 42行=39行+40行_41行
7. 44行=42行_43行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一、 本表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 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 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保费收入”
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死伤医疗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死伤医疗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满期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满期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年金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年金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退保金”项目,反映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本项目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8.“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佣金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佣金支出”项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9.“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意外伤害保险及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到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寿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健康险业务提存的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_”号填列。
28.“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0.“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_”号填列。
3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2.“保户利差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保户的利差。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利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4.“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5.“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_”号填列。
36.“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 本表各项目的关系如下:
1. 1行=2+3行
2. 6行=7至11行之和_12行+13至19行之和_20行+21行
3. 25行=26行_27行+28行_29行+30行_31行+32行_33行
4. 38行=1行_6行_25行
5. 46行=38行+39至42行之和_43至45行之和
6. 49行=46行+47行_48行
7. 51行=49行_50行
再保险公司利润表
一、 本表反映再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 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 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再保险业务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_”号填列。
16.“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_”号填列。
19.“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_”号填列。
23.“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 本表各项目的关系如下:
1. 1行=2行
2. 5行=6行_7行+8至11行之和_12行+13行
3. 17行=18行_19行+20行_21行
4. 24行=1行_5行_17行
5. 31行=24行+25至28行之和_29行_30行
6. 34行=31行+32行_33行
7. 36行=34行_35行
现金流量表
一、 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 现金流量表所指的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支取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三、 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 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存出、存入保证金,拆出、拆入资金的现金流入与流出,应以净额反映。
公司应当按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流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入与流出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到的现金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现金保费,包括本期收到的现金保费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保费和本期预收的保费,扣除本期发生财产险退保费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保费”、“预收保费”、“保 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保业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分保业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收到的现金分保费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分保业务往来和本期预收的分保赔款以及摊回的分保赔款和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分保业务往来”、“预收分保赔款”、“分保费收 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存入保证金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的存入保证金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存入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4.“收到的保户储金”项目,反映公司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保户储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其他业务收入、捐赠的现金收入、罚款收入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以现金支付的赔款”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和预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本项目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赔款支出”、“预付赔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保业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分保业务支付的现金,包括以现金支付的分出保费、以现金支付的分保赔款和费用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分出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存出保证金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9.“返还的保户储金”项目,反映公司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在合同到期时返还给保户的储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保户储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以现金支付的手续费”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支付给保险代理人手续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手续费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以现金支付的佣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佣金”、“佣金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死伤医疗给付支出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死伤医疗保险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满期给付支出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在保险期满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满期给付”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年金给付支出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在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而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年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年金给付”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以现金支付的退保金”项目,反映公司在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退保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以现金支付的保户利差”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以现金支付的保户利差。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保户利差”、“保户利差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以现金支付的存出资本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按保险法规定存出的资本保证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存出资本保证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 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要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支付的营业税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营业税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已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耗地占用税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营业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 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购买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其他业务支出、捐赠的现金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现金支出。本项目可以根据“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营业费 用”、“其他支出”、“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以及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券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券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券投资收回的本金,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根据“短期投资”、“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在贷款到期时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不包括 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在“取得贷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保户质押贷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取得贷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放出贷款而收到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 单独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债券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取得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购买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 分析填列。
9.“拆出资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出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10.“贷款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国家规定从事贷款业务发放贷款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保户质押贷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借款所取得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拆入资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拆入的资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入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公司偿还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现金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利润分配”、“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反映公司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利润分配表
一、 本表反映公司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 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
三、 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全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相一致。
3.“盈余公积转入”项目,反映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5.“提取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
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