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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汇发[2009]54号
【颁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09-11-1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外汇法规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2210
【全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北京市和上海市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试点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预期效果。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合理竞争,进一步提升我国个人兑换服务的整体水平,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扩大为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及深圳、青岛、厦门、宁波等计划单列市。
    二、试点地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原则上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区内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市级区域作为具体试点地区。
    三、新增试点地区外汇分局应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提交试点申请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外汇分局的试点准备情况和当地市场的需求情况进行批复。
    四、试点地区(含北京和上海)外汇分局批准增加新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包括跨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应对此前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附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见附件2)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五、试点地区外汇分局应严格按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见附件3)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与解释,监督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有关试点情况。
    联系电话:010-6840231068402313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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