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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会[2000]14号
【颁布日期】2000-10-06
【实施日期】2000-01-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会计制度
【税 种】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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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财会[2000]14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相关附表。

  (四)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季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

  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节假日顺延,下同)内报出;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七)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除公司取得的待处置股权投资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外,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200011日起施行。

    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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