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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 二、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