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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管理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厅发〔2004〕13号
【颁布日期】2004-02-06
【实施日期】2004-02-06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保险法规
【税 种】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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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文】


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管理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413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

  为明确派出机构管理部职责,使其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经会领导同意,现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工作规则》印发执行,以便有效地开展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派出机构管理部反馈。

  联 系 人:陈 杰

  联系电话:(01066506358

 

OO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行为,严格操作程序,保证服务质量,提高运行效率,使派出机构管理部的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简称机构部)。

  机构部应按照本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程序,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保持谦虚谨慎、热情服务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地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统筹协调派出机构工作;

  (二)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

  (四)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五)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依据上述职责,机构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了解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思路在各派出机构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会领导;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善、协调会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逐步形成上下分工明确、权责对等、有分有合、高效统一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制度,加强和完善对派出机构的管理与协调,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办法,定期对派出机构的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及时提出评估意见;

  (五)巡视、检查派出机构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全保会、党委会、主席办公会决定的需要派出机构贯彻落实的工作任务和会领导批办的涉及派出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构建保监会上下、横向之间的信息平台,组织经验交流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和配合;

  (七)协调解决派出机构与会机关各部门之间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收集、反馈派出机构对改进监管工作、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会内各部门拟发派出机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会签意见;

  (十)参与派出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根据日常了解到的领导班子和干部情况,对派出机构有关干部的使用提出建议;

  (十二)指导、帮助派出机构做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使地方党政领导充分认识保险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十三)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机构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根据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六条 机构部研究工作事项,采取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与召开部务会、主任办公会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一般工作事项,由职能处室提出建议,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研究决定。

  第八条 重要工作事项,由职能处室形成初步意见,提交主任室召开部务会、主任办公会(简称例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部务会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主任、副主任及各处负责人参加,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

  参加部务会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会议人员总数的半数。因故无法出席,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部务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国保监会重要会议精神、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原则、思路及措施;

  (二)研究部内分工调整事项及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三)研究制定部门年度及半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总结上月工作完成情况,部署当月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主任、副主任及各处负责人参加。

  会议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国保监会有关会议精神、决定和会领导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拟上报会领导的重要文件、签报材料和拟下发派出机构的重要文件,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听取各处的工作汇报,检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研究本周工作安排;

  (四)协调各处的工作,布置专项工作任务;

  (五)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定的事项,按各处的职责分工,由职能处室记录并负责落实。

  会议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部务会、主任办公会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决定问题。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任室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主任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推迟召开部务会、主任办公会,或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机构部研究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其协商一致后再会同实施。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倾向性建议,报请分管会领导协调。

  第十七条 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的重要工作事项:

  (一)研究制定派出机构管理部的年度或半年工作计划及其时间进度安排;

  (二)拟定或修改关于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和考核、评估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标准;

  (三)研究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派出机构的年度工作业绩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机构部主办的内部信息刊物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信息素材的收集、选定和整理,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编辑和印发。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要情专报》主要向会领导及时报告派出机构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以及当地保险市场运行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情况反映》主要收集、刊发派出机构关于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和推广派出机构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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