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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库[2001]63号
【颁布日期】2001-11-19
【实施日期】2001-11-19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会计制度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2253
【全 文】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财库[2001]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适应预算和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对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预算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如下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有:

    1.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2.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5.其他。

    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经确认当年确实无法实现财政拨款,需结转下一年度支出时,应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付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四、本《补充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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