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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6-12-3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外汇法规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193
【全 文】


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订本操作规程。

2本操作规程所称证券投资系指非居民投资人对我国境内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及其派生形式,如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在香港上市的H股、分别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N股、ADRSDR等进行的投资。非居民投资人系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

3本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包括《非居民投资B股统计申报表》和《非居民投资中国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统计申报表》。

4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结算公司和中国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均应按照本操作规程分别填制上述报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5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上述报表。

6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结算公司应按季度编制《非居民投资E股统计申报表》;并于季后15天内以磁盘或打印稿方式分别向上海分局和深圳分局报送该报表。

7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季度编制《非居民投资中国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统计申报表》;并于季后15天内以磁盘或打印稿方式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该报表。

8上海分局、深圳分局以及其它有关分局应于季后30天内将所收到的有关报表审核无误后,以磁盘或打印稿方式向总局报送上述报表。

9本报表数据仅用于国际收支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有责任对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10各地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填报要求

1证券名称包括证券简称和证券全称。证券简称系指B股、H股、N股、ADR以及SDR(新加坡存股凭证)等;证券全称系指上市国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代码以及名称(如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代码为2×××、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代码为9009×××)。

2币种系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币种。

3发行人名称系指该种证券发行人的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或英文全称)。

4发行人所属行业请按照附表所列行业代码填写。

5期初平均价格和期末平均价格分别指的是报告期期初期末当日的平均价格。即每季的第一个交易日和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

6投资人名称:对于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系指根据证券交易所及其结算公司登记记录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以及其派生形式,投资人名称系指根据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的股东名册中所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7投资人所在国别或地区请按照附表所列国别代码填写。

8期初()持有的股数以千股为单位。

9上市公司行为包括现金红利、配股、送股和新股发行等形式。现金红利栏填写以现金方式获得的股息金额及币种。配股、送股和新股发行填写相应的股数,以千股为单位。

10手续费系指由非居民投资人向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支付的各类服务费、手续费金额及币种。

11印花税系指非居民投资人向中国政府支付的税金金额及币种。

12国家(地区)代码表(见附表1)

13行业代码表(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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