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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9]97号
【颁布日期】2009-07-09
【实施日期】2009-01-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税 种】增值税
【地 区】
【点击次数】1086
【全 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9]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11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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