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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决定自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doc
附件2: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