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资料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资料库
【法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9]85号
【颁布日期】2009-06-23
【实施日期】2009-06-23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外汇法规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791
【全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全面采集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所发生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外汇局。
    (三)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四)此类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数据采集范围,银行应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完善其银行接口程序的数据采集范围。
    目前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完成接口程序开发的银行应在20097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未完成接口程序开发的银行应按其报备的接口程序开发计划进行,并符合本通知规定。
    (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涉及进出口核销的境内收付款,境内居民无需再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申报
    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字样(如果是通过境内非居民离岸账户办理付款,则注明“OSA payment”字样),以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
    境内收款银行在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及时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居民在收到境内非居民的外汇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字样。
    (四)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外汇款项的申报
    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支付外汇款项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该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境内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应当要求该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五)自200981日起,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六)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外所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五、本通知中所提及的“非居民”和“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包括按照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账户的非居民。
    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7368402447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1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