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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按期完成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等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办会[2010]21号
【颁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会计相关法规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973
【全 文】

关于按期完成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等问题的通知
财办会[2010]21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铁道部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于200911月和20108月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 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 [2010]1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建立我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要求。为确保《指导意见》和《通知》有关要求落实到位,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按期完成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
  《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各省级会计管理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在20101231日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大多数省级单位按照《指导意见》和《通知》的要求,已建成或完善了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其中部分省级单位还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接口联调测试。但是,仍有部分省级单位未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系统建设,进度偏慢,影响了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整体推进。为此,请各省级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快管理系统建设,确保按期完成。
  二、关于信息采集工作的要求
  信息采集工作是完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建设信息数据库的重要基础,对于实现提升会计管理效率、提高会计人员管理水平意义重大,请各省级单位务必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采集、更新的长效方案。财政部将按照《通知》的部署,于201141日至630日进行各省级单位会计人员信息的集中上报工作,初步建成全国人员信息库,并在外网开放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查询功能。为此,各省级单位应健全本单位的会计人员信息库,及时更新并导入全国管理系统。
  三、关于启用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调转平台的时间安排
  从201111日起,我部将开通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调转平台,跨省级单位的调转应通过调转平台办理,各省级单位所辖区域内的会计人员调转通过自建管理系统办理;各省级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恢复已暂停的会计人员跨省级单位调出工作。考虑到调转平台运行需进行必要测试,各省级单位部署相关工作也需要一定时间,现将201111日—331日定为通过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调转平台办理调转业务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即从201141日起,将停止办理非平台的调转业务。
  四、关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调转平台的工作方式
  通过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调转平台进行会计人员跨省级单位调转的具体流程如下:
  1.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依法向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
  2.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并审核同意后,为持证人员办理调转登记表,同时由自建管理系统导出符合《通知》要求的会计人员电子信息(XML信息文件),并上传至财政内网调转平台储存。详细操作步骤见附件1
  3.持证人员在办理调出手续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4.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核对相关材料和管理平台上的人员基本信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接受或拒绝调入意见。接受调入的,应在平台确认转入,再将会计人员的XML信息文件从调转平台导出,及时导入本省级单位自建管理系统;拒绝调入的,应在平台将该会计人员的XML信息文件退回。详细操作步骤见附件2
  五、关于过渡期内的其他调转方式
  过渡期内,对于未完成系统改造、无法实现会计人员信息由自建管理系统导出的省级单位,可暂时按原有方式办理调出业务,并由调入地进行调入会计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对于未完成系统改造、无法将人员信息导入自建管理系统的省级单位,应将导出至本地电脑或服务器的XML信息文件以妥善方式保存,待管理系统建成后,及时导入自建管理系统。
  六、关于按规定不能接入财政内网的省级单位的调转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要求,暂时不能接入财政内网的省级单位,也应加快本单位管理系统建设,确保提供符合《通知》要求的XML信息文件,并以适当方式导入调转平台。
  七、关于对调转人员信息的要求
  各省级单位应确保调出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的真实、完整。对按原有方式调入的会计人员,调入地应严格审核其从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单位、现所在地行政区划等发生变化的信息项目,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办理信息变更,确保“基础信息表”中为最新信息。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 赵劼 010-68552544zhaojie7@mof.gov.cn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王玉林 010-68553111,wangyulin@mof.gov.cn
  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 程海先
  010-88820666-7019Chenghx@ufgov.com.cn
  附件:

1. 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调转平台调出端操作步骤
2.
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调转平台调入端操作步骤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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