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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银发[1997]465号
【颁布日期】1997-11-07
【实施日期】1997-11-07
【是否有效】已失效
【法规类别】银行法规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347
【全 文】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各保险公司: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于1023日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产生较大影响。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现通知如下:
  一、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4%6.5%
  二、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对人寿保险业务的预定利率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自1997121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必须符合以上规定;
  三、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人民银行已经批准备案的险种,可以在变更预定利率后,边重新报备边执行。条款内容有变更者不在此列,必须作为新条款报备。新条款必须按照调整后的预定利率报备。
  四、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已经签发的保单必须按照原条款和费率执行,不得更改。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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