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资料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资料库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818号
【颁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地 区】
【点击次数】979
【全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

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1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