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资料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资料库
【法规名称】关于中央企业房地产业重组有关事项的通报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资函[2004]104号
【颁布日期】2004-06-28
【实施日期】2004-07-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其他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404
【全 文】

关于中央企业房地产业重组有关事项的通报

国资函[2004]104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主辅分离、精干主业的要求,一些中央企业正在积极探索非主业资产的剥离和重组工作。由于中央企业涉及的经营领域较多,一些企业的辅业可能是其他企业的主业,如能进行重组,将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重组工作,经对中央企业房地产业发展情况初步分析,应企业要求,现将拟以房地产作为主业发展的中央企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根据2003年底有关财务数据及主业发展有关情况,中央企业中,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规模较大、在企业全部业务收入中比例较高,并拟以房地产作为主业(或主业之一)发展。拟寻求重组合作方并准备将房地产业作为非主业剥离的有关中央企业,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可与上述企业联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研究有关重组问题。我委将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注:有关事项请与国资委企业改革局联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1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