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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9]122号
【颁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08-01-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地 区】
【点击次数】1221
【全 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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