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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重申做好《结售汇情况及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填报工作及修改有关备案内容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汇函[1998]32号
【颁布日期】1998-08-25
【实施日期】1998-09-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外汇法规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436
【全 文】

关于重申做好《结售汇情况及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

填报工作及修改有关备案内容的紧急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商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今年以来,个别外汇指定银行未能准确、及时填报《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以下简称《头寸报表》),通报《头寸报表》中有关备案内容,直接影响了我局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市场分析力度。为此,我局决定将《头寸报表》改为《结售汇情况及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仍简称为《头寸报表》),增加有关备案内容,并再次重申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严格填报《头寸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统一统计、汇总本系统内各分支行结售汇头寸及在银行间市场的买卖量,要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头寸报表》。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报送《头寸报表》时,须按下列要求在《头寸报表》的“备案内容栏”中进行说明。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汇、售汇及对外付汇或代理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时,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须报告该笔业务的性质、金额及外汇来源和用途:

  1,经常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交易;

   2.资本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

   3.同一企业在每月内经常项目下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

   4.同一企业在每月内资本项目下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等值超过2000万美元的交易;

   5. 帐户支付中单笔付汇金额等值超过500万美元的交易。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量与上一个交易日相比,变动幅度超过上下30%或变动金额超过等值3000万美元时,须报告其系统内结汇前5名或售汇前5名的分支行名称及对应的各分支行中结汇前5名或售汇前5名的企业名称、结售汇金额、性质及来源或用途。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要立即部署此项工作,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须备案内容时,要求本系统内各分支行同时将须备案的业务内容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查。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局必须对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报送的备案内容及总局反馈的大额结售汇交易情况及时进行真实性审查和检查,并在下一个工作日将检查结果上报总局。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于每日上午930以前将《头寸报表》及相关备案内容通过传真报送我局。我局联系电话:(010684023036840230l;传真(01068402302

   六、本文自19989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97)汇国函字第280号文《关于修改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银行结售汇情况及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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