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论文摘要:
供应商资本(商业信用)能成为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构成要素吗?这是一个尚未引起学界重视的问题。本文用上市公司数据得到了供应商资本在我国某些行业中已被长期化使用的初步证据,证明制度背景的确影响了西方财务学体系在我国的应用,将供应商资本作为营运资本要素已不符合所有企业的实践需要,故应将供应商资本确认为我国某些行业企业的资本结构要素。之后本文在代理理论分析框架中解释了供应商资本的代理成本。
虽然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利用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进行筹资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但西方几十年来已比较完善的资本结构理论从未将供应商资本视为资本结构构成要素。本文的一点可能的贡献在于试图将我国社会中的一个普遍存在、且无法用西方资本结构理论解释的现象上升到资本结构概念层次,尝试在中国制度背景下将资本结构概念中国化,并考虑到了①西方财务学理论体系中相关组成部分的结构关系;②论题是否有悖于一些经典的经济学理论或概念;③如何吸收现有资本结构理论的精华,在其框架中进行合理解释。